中國香港聾人體育總會執行委員選舉機制

  • 1. 按本會會章,要年滿18歲聽障人士

  • 2. 並連續入會4個年度、無刑事記錄者

  • 3. 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目標

  • 4. 對本會會務有深切認識及了解

  • 5. 曾被本會委派代表中國香港參與海外賽事的代表隊隊員 或 曾經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

  • 6. 承諾忠心為本會未來體育發展而效力者

  • 7. 執行委員是義務性質服務,並非為私心及利益去參選

  • 8. 被選出之8位委員最終經董事會通過方為有效,董事會並會按其過往服務本會的經驗或其才幹為基礎分別委任職銜

  • 9. 因利益衝突關係,執行委員不可以兼任教練或職員

  • 10. 選出的委員可能同時為各項代表隊運動員,日後可以如常參加訓練,但遇上國際性賽事出隊,便不可以在同一個賽事中多過四位委員,以代表隊運動員同時參加,以示公平